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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