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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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8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8日以94年度催字第476號裁定對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94年5月1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目前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於94年3月28日以94年度催字第476號裁定,准予對持有該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4年5月14日刊登報紙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查明屬實,並有刊報證明1紙在卷可稽,堪可認定。又所定6個月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11月14日期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節,亦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同堪認定。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孟瑩┌──────────────────────────────────────────────────┐│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甲○○│華僑商業銀│000000000000│116,800元│94年3月15日│AA0000000│││││行前鎮分行│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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