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2號聲請人 馬浚哲 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l0年4月19日嘉義市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嘉義市勞動暨人力資源發展協會為勞資爭議進行調解,資方代表已確認積欠薪資金額並同意於110年4月23日前開立薪資給付協議書,但未能確立給付日期,故當日調解結果不成立,此有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上述規定,是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始有適用。如果勞資爭議的調解不成立者,自無從援引上述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內容,兩造雖然曾經於110年4月19日經嘉義市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嘉義市勞動暨人力資源發展協會為勞資爭議而進行調解,但是,因雙方針對爭議無共識,故調解結果不成立。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載明可參。因此,聲請人以調解結果不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尚屬無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民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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