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易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71號上訴人 劉遠荔 被上訴人長鴻資產開發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燿旭 被上訴人 張哲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又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高榮宏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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