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柏叡選任辯護人陳俊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判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