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黃馨誼 被告 王志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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