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書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書豪犯如附表所示九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檢察官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因藥事法等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至3所示共3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至9合計6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9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8年6月17日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之前科素行,以及被告所犯9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或轉讓偽藥愷他命,犯罪類型相仿,經核算總宣告刑為有期徒刑4年9月,而附表編號1至3(共3罪)經法院定刑7月;編號4至9(共6罪)定刑2年,應執行刑加總合計2年7月。衡量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次數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