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亦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案被告賴亦帆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張宏明法官林祐宸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