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20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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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被 告 鄭泉隆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岡簡字第20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1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捌萬叁仟玖佰肆拾叁元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收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為
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歷
史帳單查詢表、帳務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