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拾壹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甲○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現居無定所顯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月十一日延長羈押二月,茲因前開原因仍然存在,且仍有證據尚待調查,經甲○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其羈押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