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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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0號受裁定人即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訴訟代理人 楊涵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基豐 即新安農產行等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興錫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350 號裁定(112.1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暫調 字第 9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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