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惠君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則裁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家莉附表: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
000元(為預繳性質,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債權人清冊(含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表明債權
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及債務人清冊,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王林麗蘭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民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中心信用報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
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最近二年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㈥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聲請前二年內(自110年11月20
日起)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名下「中華民國人壽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及聲請前二年是否有變更要保人之情事(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
?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1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㈩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如有其他事業投資,併應陳報投資事業名稱、金額、近兩年分得利潤。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王林麗蘭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
理保存登記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110年11月20日起)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聲請狀之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載聲請前兩年內聲請人之每
月生活必要支出16,982元、租賃6,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合計為22,982元,顯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7,076元。是請逐項列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說明受扶養人王林麗蘭之扶養義務人各為何人、身分關係,為
何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3人(依所提戶籍謄本聲請人為次女、第三人 王良記 為次男,故扶養義務人應尚有長男、長女,合計應為4人),並提出相關證明。
依陳報每月負擔扶養費9,000元,以原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3
人計算,受扶養人王林麗蘭之每月扶養費為27,000元,已超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即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所公告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17,076元,是請逐項列出受扶養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必要性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聲請人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於00
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同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下稱系爭更生方案),請說明系爭更生方案履行至何時、已履行之期數、毀諾原因為何?何時失業?失業原因為何?有無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未再按約履行之具體原因,該時期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前揭第㈦項之補助),及未按更生方案履行後,有無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有,應陳報執行法院及案號),並提出相關證明。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依聲請狀所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平均每月為42,577元,必要支
出、扶養費、租賃合計平均每月為31,982元,每月尚有餘10,595元,高於系爭更生方案所定每月1期之清償金額2,700元,顯有能力履行系爭方案,說明何以聲請本件清算。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所提資料(未註明應
提出影本者,請提出正本)依序標示編號並以標籤紙分項提出。提出112年11月2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繕本(提出份數,按
債權人人數定之,各繕本並應含上揭第㈡項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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