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淑君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淑君因不滿告訴人 洪獻茂 種植於雲林縣○○鄉○○段0000號地號上之桂花、七里香等樹木影響耕耘機操作及在田埂上行走,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9日7時許,持鋸子鋸斷告訴人所有桂花、七里香等樹木約20餘棵,足以生損壞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本件毀損告訴,此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353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怡君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