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科舟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月31日上午9時29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22日上午9時29分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