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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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06號聲請人 柯品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景文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CH787976原本1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CH787976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