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16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16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611號聲請人 張宸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景晧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 陳明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