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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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甲○○(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負連帶保證人責任,給付第三
王建方 積欠原告的信用貸款款項,惟被告甲○○於原告起
訴前之97年5月17日已死亡,有甲○○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
可佐。
三、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甲○○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
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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