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9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8年
度中簡字第2395號),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