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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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25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對被告甲○○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