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83號聲請人 郭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13年除字第198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精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4-01-1008950-8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