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
被 告 鍾于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樹林區,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至原告所陳之花蓮縣○○鄉○○村○鄰○○路○段○○○號
,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06年5月4日業已遷出,故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