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13號原告 丁長璽 被告方文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5,454元,扣除原告即聲請人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4,9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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