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路○段○○○巷○號3樓之頂樓建物價值,並提出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路○段○○○巷○號3樓之頂樓建物價值,並提出釋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