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73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瑞駖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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