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林麗芬

被告 陳隆興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29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尹捷

書記官曾美滋

通譯翁怡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

柒萬玖仟壹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付上開利息總額加收百分之十之延滯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曾美滋

法 官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如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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