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陳玉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經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3年12月22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馬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馬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4月確定;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確定;嗣上開⑴至⑵、⑶至⑷、⑸至⑺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7號、100年度聲字第91號、101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2年4月確定後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3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4日,無外役監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2月2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