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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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小字第188號

原告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被告 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以112年度花補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業已於112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惟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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