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7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怡穎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17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4月4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及貸還款交易明細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未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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