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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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黃文山

送達代收人 李振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梅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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