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八里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