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524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1日上午10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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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5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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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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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7月31日│55,000元│95年7月31日│CM0000000│彰化商業銀│乙○○│
││││起至清償日止││行南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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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5年7月31日│85,000元│95年7月31日│QF0000000│台北國際商│乙○○│
││││起至清償日止││業銀行新湖││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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