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00000000
0弄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2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9月11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吳書逸
┌─────────────────────────────────────┐
│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6231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6年05月29日│112,000元│96年05月29日│HC0000000│合作金庫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北高雄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