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志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須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