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95號聲請人巧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巧俐國際有│兆豐商業銀│99年6月5日│334,958元│0000000││││限公司周│行永和分行│││││││志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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