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玉簡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玉簡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清淼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清淼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雖未坦承犯行,惟乃不復記憶而然(見他字卷第12頁訊問筆錄),與多方飾詞狡展,顯有兩樣;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品行良好;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該等侮辱言語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尚未尋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循檢察官之具體求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玉里簡易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