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8年度宜簡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簡字第20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蜜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夏妹楊瑞松 、丙○○、乙○○、胡石
山、 潘阿梅呂明理田安琪戴霈珊田金蓮張雪珍 、潘貴
蘭、 邱寶蓮胡秋蘭林敏玲黃日華江麗琴劉秀玉 、劉玉
蘭、 李秀春胡麗琴林春媖黃金順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09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43,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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