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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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21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四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