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4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壢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伍拾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部分
被告甲○○、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3年間起至97年間止邀同被告
戊○○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8筆,共計426,758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借款階段
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自應
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李方皓 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
履行,尚欠本金426,7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戊○○及乙○○既為被告甲○○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其日到場,亦未就原告之主張有何不
實之處為具體之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就學
貸款專用)8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且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一切證據資料,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薛福山
附表:
┌─┬─────┬────────┬──────────┐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1│54,464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2│54,464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3│59,708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4│47,208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5│56,207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6│60,207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7│47,25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98年7月1日│自民國98年8年2日起至│
│││起至清償日止,按│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8│47,250元│週年利率百分之1.│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6計算之利息│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合│426,758元│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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