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鍾昭儒
鍾沛岑
石敏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