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556號
原   告  鍾昭儒
       鍾沛岑
       石敏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雍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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