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許財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恆毅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
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
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通
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人於同年10月23日收受送
達,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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