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王重方
被   告  王麗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5日下午2時29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通信貸款部分之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到院。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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