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告 邱瓊煥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 律師

被告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甘眞綝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9頁第27行關於「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有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復不爭執上開期間無中斷時效之事由存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111年度重訴字第83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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