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李誌益

劉美雲

被告金展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億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1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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