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李誌益
被告金展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1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信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李誌益
被告金展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1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
法官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