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6號
原告 張進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
被告 廖素偵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如附表出處欄內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佳莉
附表:
編號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
1
事實及理由欄二(一)第5行
應雄分
應繼分
2
事實及理由欄二(二)第6行
張進富
3
事實及理由欄二(二)第18行
雄承
繼承
4
事實及理由欄四(三)第3行
5
事實及理由欄四(六)第5行
6
附表一
「利範範圍」欄
「權利範圍」欄
7
附表一編號1至3「本院分割方法」欄
被告
原告
8
附表一編號3「權利範圍」欄
1/60
1/70
9
附表一編號4「備註」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