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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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崑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鈺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