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小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71號
原   告  李宗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慶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7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595元,其中
修車費2,900元、行動電話維修費4,695元及申請行車事故鑑定
費3,000元部分,非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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