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7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77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所簽之信用貸款契約金額為300,000
2、債務人何時開始繳欠繳貸款之本息?
3、依聲請狀所附之借款明細,計息日至97年12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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