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告科承科技有限公司
1樓法定代理人甲○○
號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
程昱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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