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仲執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請人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僅提出仲裁判斷書影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仲裁判斷書、證明書正本、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及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號,此項裁定已於97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