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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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聲請人釋明持有本件遺失支票並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聲請人非發票人、受款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王宣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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